2020年12月25日,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仁忠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,被告人刘仁忠犯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;被告人刘义坤犯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;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5年至2014年期间,刘仁忠、刘义坤父子纠集张勇、张杰、刘红宇、刘义南等人,多次在霍邱县周集镇、颍上县南照镇实施持械聚众斗殴;刘仁忠多次持刀随意殴打他人、恐吓他人,驾车冲撞他人,致多人受伤;帮助县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非法拘禁他人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仁忠等人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在当地恶名远扬、百姓惧怕,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逐步形成以刘仁忠、刘义坤为纠集者,以张勇、张杰、刘红宇、刘义南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在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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